
关 于 货 物 交 收 的说 明
为使交易商清楚了解本中心货物交收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特对货物交收的几个重要方面说明如下。同时,本说明将根据最新的交收要求作及时的更新,敬请及时关注。
一.经办部门
本中心交收部是货物交收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联系电话:0510-81007915 传真:0510-81001265
联系人:
二. 指定交收仓库
卖方交易商须在交收日前一交易日结算前,将符合要求的货物存放到由本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表》),并向本中心申请注册仓单,完成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交收。
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储存保管商品并提供配套物流等服务。交易商在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
三. 交收价与交收补差
交收价:为最后2个交易日(含交收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两天均无成交,则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若该日还是无成交,则继续往回顺延一交易日,以此类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交收日闭市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1.17 × 订货数量(手)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交收价)÷ 1.17 × 订货数量(手)
四. 票款交收
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前付足全额货款,中心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卖方在其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增值税发票。若货物质量合格或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则中心与卖方结清尾款。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交收数量和交货价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收价±地区升贴水±厂家(品牌)升贴水±其他各项升贴水)×交收数量
其中:交收数量为实际发货数量,交收数量与交易商订货数量的差异,即交收溢短的允许范围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
买方须在交收日前将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及其它相关资料提供中心,以便中心通知卖方开具发票。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五.货物出库或过户
买方须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
买方须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凭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中心有权直接要求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过户费及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向中心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六.货物确认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量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量。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如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商品已经出库,而在此之后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中心协助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
七.费用结算
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本中心指定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向本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见下表:
|
序号 |
交收商品 |
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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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解镍 |
0.15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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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轧不锈钢卷 |
15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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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热轧不锈钢卷 |
15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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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解金属锰(片) |
15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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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铅 |
10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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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锡 |
0.15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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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钴 |
0.3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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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钼铁 |
0.2元/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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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钼精矿 |
3元/手 |
八.各品种详细交收说明:
1.电解镍
2.冷轧不锈钢卷
3.热轧不锈钢卷
4.电解金属锰(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