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现货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不锈钢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发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可自动成交或要约方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 第三条:参与中心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商
第四条:按照《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成为中心交易商的企业均拥有参与现货电子交易的资格。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调整参与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商资格标准。 第五条: 交易商在开始销售前,须将拟销售商品提交中心,包括:商品名称、牌号、规格、质量标准、厚度公差、产地、交收地点、大致数量等。 第六条:交易商如需停止参加中心交易,须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与其帐号相关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现货交易商品
第七条:现货交易商品是经中心认定的用于现货电子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交易商可以申请增加现货交易商品,经中心认定后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四章 交易
第九条: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 — 11:30;下午1:30 — 3:30。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中心认为必要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十条:中心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按照中心规定的标准和额度交付一定的资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签订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时均应付足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成交金额的5%。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额度。 第十一条:中心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品在约定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0元/吨。买卖数量单位为吨。 第十二条:交易程序:
1.邀约
交易商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发布销售或采购邀约,发布邀约的内容可包括:买/卖方向、商品名称、牌号、规格、质量标准、厚度公差、产地、邀约有效期、交收时间、交收地点、最小应约量、价格(元/吨)、数量等。 交易商发布的邀约信息当日有效,未成交的邀约可以撤单。
2.应约
交易商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查询邀约方的邀约报单,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邀约报单,输入应约数量和应约价格,提交后形成销售或采购应约指令。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邀约方规定的最小应约量。
3.成交
1)自动成交 交易商应约后,如果买方应约价高于或等于卖方邀约报价或卖方应约价低于或等于买方邀约报价时,按照时间先后的原则,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成交。自动成交的成交价格为应约价格。 2)选择成交 对于不能自动成交的应约(买方应约价低于卖方邀约报价或卖方应约价高于买方邀约报价),邀约方可选择能接受的应约与其成交。 邀约方报单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应约方应约报单商品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十三条:电子交易合同 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格式统一采用中心制定的《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部分条款由邀约方约定。邀约方通过发布邀约信息后即视为其确认了合同条款;应约方应约后即视其认同邀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交易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成交后中心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每吨15元的交易手续费。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五章 结算与交收
第十五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输入邀约或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需缴纳的资金;指令撤销后,相应资金自动解冻。 第十六条:中心实行代收代付货款制度保证合同履行。买方应在约定的现货交收日前将全额货款交付中心,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签发有效提单,并传真给买方和中心。 第十七条: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中心收到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由中心转交买方,中心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并结清尾款。 第十八条: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如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商品;如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买方如多次无故提出异议或恶意提出异议,中心将根据情节采取警告、罚没保证金、限制交易活动、取消交易商资格等措施。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商品已经出库,而此后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中心协助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十九条:货款以实际交收重量结算,交货时溢短不得超过中心的规定。超出此范围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视为卖方违约。 第二十条:买方承担约定交收日期(不含交收日)之后的仓储费用。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有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行为视为违约。中心将违约方相应部分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合同相对人,中心对划违约金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中心以双方合同违约部分的保证金作为罚款划入中心的风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若因一方交易商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失,中心将协助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席位代码: 卖方: 席位代码: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委托、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 (标准及质量等级)规定的 (品名)。 2.牌号: 。 3.产品规格: 。 4.表面状态: 。 5.厚度公差: 。 6.交收日: 年 月 日 7.数量: 吨。单价: 元/吨(含税)。总价: 元。 总价人民币(大写): 。 8.包装要求: 9.边部状态:□毛边 □切边 10.交收地点: 。 11.生产厂家或品牌: 。 12.其他商品属性: 。 13.特别说明: 。 14.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中心代收、代付。签订合同时按中心规定标准交付保证金。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签发提单,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签发有效提单,传真给买方和中心。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商品提货或者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中心收到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的确认或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由中心转交买方,中心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并结清尾款。 15.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后 3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由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6.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中心颁布的《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细则》处理违约问题。 17.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细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细则》等业务规则或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或规章制度为准。 19.本合同当买卖双方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买方: 卖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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