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
根据2月份的交收情况和交易商的良好建议,经中心研究决定,对远期交易中冷轧不锈钢卷板合同(代号CR)交收数量的规定作如下修订:
冷轧不锈钢卷板的交收数量须以5吨为一个交收单位,交易商应在交收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前主动将相应合同订货量调整为5吨的整倍数。合同进入交收月后,各交易商持有的相应合同的订货量应为5吨的整数倍,同时每笔交易的交易数量应为5吨的整数倍。
以上要求适用于CR0704、CR0705、CR0706以及今后推出的冷轧不锈钢卷板合同(代号CR),从2007年2月28日开始生效,原合同公告如与本公告有差异,以本公告规定为准(CR0703仍按照原合同公告执行)。
特此通知。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07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