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指定仓库:
应广大交易商要求,结合不锈钢和相关原材料贸易的实际情况,根据《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交易所决定于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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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码 |
上市时间 |
首日指导价 |
最后交易日 |
交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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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HR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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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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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及质量等级:
符合交易所认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一级品指标。
交收货物须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参考厚度。
(二)产品规格:
标准品:厚度
(三)牌号:304∕SUS304/X5CrNi18-10(1.4301)
(四)表面状态:NO.1
(五)厚度公差:符合交易所认定生产厂家现行负公差标准,具体参考厚度须满足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交收说明的要求。
(六)边部状态:毛边(毛边卷的宽度须满足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交收说明的要求,切边升水200元∕吨)
(七)卷重:单卷卷重应大于10吨并小于30吨
(八)计量方式:抄牌(按原包装标签重量)
(九)交易单位:1手(1手 = 1吨),每次订货或者转让的数量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进入交收月,交易单位为20手,每次订货或者转让的数量必须是20手的整数倍;
(十) 最小变动价位:10元/手
(十一) 当日报价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十二) 交收单位:20手(20吨)。交收数量必须是20手的整数倍,交易商应在合同进入交收月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14点以前主动补足订货或者转让相应的合同,否则交易所有权进行强制转让(按市价转让)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以保证顺利交收。
(十三) 交易手续费:2元/手
(十四) 交收手续费:15元/手
(十五) 单笔最大委托量:500手。
(十六) 每个交易席位单个合同最大订货量:5000手。
(十七) 全场单个合同最大订货量:50000手。
(十八) 交收溢短:±5吨
(十九) 包装要求:原厂包装
(二十) 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本交易所认定的热轧不锈钢生产厂商共五家: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限于该公司自行酸洗的产品和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酸洗的产品),宝钢不锈钢分公司(限于该公司自行酸洗的产品),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锈钢为基准,其他生产厂家生产的不锈钢与基准厂之间实行升贴水,本合同执行的升贴水标准(单位:元/吨)如下:
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100,
宝钢不锈钢分公司0,
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0,
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0.
(二十一) 交收地点:本交易所的指定不锈钢交收仓库
(二十二) 是否可转让:可在本交易所交易商之间转让
以上交易商品一经成交,则视为交易双方签订了以该商品约定条件为主要条款的电子交易合同,成交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按照所约定的条件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交易商可以交易以上交易商品,也可以向本中心申请交易其它交易商品。
特此通知
中国不锈钢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