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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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的交收说明

为使交易商清楚了解本中心货物交收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特对货物交收的几个重要方面说明如下。同时,本说明将根据最新的交收要求作及时的更新,敬请及时关注(注: 本说明如有与中心最新公告不一致的,以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一.经办部门

本中心交收部是货物交收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联系电话:0510-81007915   0510-66729326(有色业务) 

                 0510-81001259   0510-66751684(不锈钢业务)

传真:0510-81001265

二. 交收资格申请与指定交收仓库        

交易商进行卖出交收的,交易中心每月交收前将对卖出方的交收资格进行审查,卖方交易商应提供相应材料协助调查,经交易中心审核并认可后,交易商方可参与交易中心的卖出交收;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取消其交收资格,交易中心接受针对交收资格相关的举报。有卖出交收意愿的交易商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资格申请,以免因为审核时间延误交收业务。未通过交收资格审查的交易商,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转让其卖出订货,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强制转让。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与交易商账户名称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商不允许交收。

卖方交易商须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前,将符合要求的货物存放到由本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表》),并向本中心申请注册仓单,完成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交收。    

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储存保管商品。交易商在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

三. 交收价与交收盈亏

交收价:为交易商参与交易、完成订货后,办理交收时买卖商品的开票基准价,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交收价是电子交易合同最后2个交易日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两天均没有成交,则取最近一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作为交收价。(提前交收、协议交收的交收价以中心的相关规定或买卖双方协商的价格为准。)

最后交易日,交易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结算交收盈亏(交收盈亏计算公式见结算说明),并于交收日结算货款,结算交收盈亏后,买卖双方的持仓价即交收价。     

四. 票款交收

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前,买方交易商应付足全额合同货款,中心于指定交收日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5%的货款,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执行)。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3个交易日内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同时向买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根据商品交货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交易中心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须在交收日前将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及其它相关资料提供中心,以便中心通知卖方开具发票。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五.货物出库或过户

买方须在交收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凭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中心有权直接要求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过户费及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注册仓单手续。 

六.货物确认

买方交易商对其买入的货物质量承担验收责任。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提请交易中心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交收违约。违约部分的处理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七.各品种详细交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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